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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6-03-16 10:32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决定实施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建设计划。为规范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团队建设计划要鼓励学术争鸣,鼓励学科交叉,鼓励合作、竞争。

第三条 团队是学校开展科研与学科建设的骨干力量,团队的研究方向应该是与学校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科研和学科领域,目标是产出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组建团队的条件

第四条 团队包括学科带头人主持的团队和学术带头人主持的团队,分别定为A类团队和B类团队。每类团队成员总数均为510人。

第五条 A类团队是学科带头人主持的团队,以承担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为目标。具体条件如下:

1.    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学科或博士、硕士点。 

2.    有稳定、特色明显、目标明确的研究方向,近3年有纵向科研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课题经费。 

3.    已形成稳定、紧密合作的研究队伍,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近3年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并有一批高水平论文,且在国内所在学科领域处于前列位置。 

4.    团队中至少有150岁以下教授、2名以上副教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所有成员中,45岁以下人员比例不低于55%;鼓励学科交叉,团队部分人员可以来自其它相关学科。 

第六条 B类团队是学术带头人主持的团队,以承担省部级及市厅级项目为目标。具体条件如下:

1.有稳定、特色明显、目标明确的研究方向,近3年有纵向科研项目。

2.团队近3年有市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或有一批高水平学术论文。

3.团队人员原则上应包括1名教授、2名以上副教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所有团队成员中,45岁以下人员比例不低于65%;鼓励学科交叉,团队部分人员可以来自其它相关学科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团队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申请人须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创新团队申请书》(可在科研处网页下载)。申请书要实事求是、表达准确、严谨规范。 

第八条  拟组建团队负责人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上报,经科研处会同研究生部、人事处、教务处核实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团队的组建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遴选出候选团队报校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条  团队建设年限一般为三年,学校按每年每个团队24万元的标准,连续三年向团队提供科研经费支持。 

第四章目标和考核

第十一条  团队的主要目标是产生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申请并完成国家、省部级纵向项目等科研项目,支撑所在学科建设,培养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群体。 

第十二条  团队要接受学校定期评估和检查,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十三条  团队按整体进行科研业绩考核,在科研工作量方面,团队的整体指标(按科研单项积分核算)应高于团队成员个人核定指标之和, A类团队高100%,B类团队高50%。在有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注明“本研究得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字样,否则不做作为该团队建设的成果。 

第十四条 团队建设的具体任务:

1A类团队应在批准组建后的3年内申报成功国家、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在学校规定的一类权威期刊、二类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分别达128篇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人均市厅级以上在研纵向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纵、横向在研项目人均经费不少于2万元。能很好地完成在研的纵向研究课题,并具有继续承接国家、省部级等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

2B类团队应在批准组建后的3年内申报成功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在学校规定的二类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分别达16篇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纵、横向在研科研项目人均经费不小于1万元。能很好地完成在研的纵向研究课题,并具有继续承接国家、省部级等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团队实行年度考核,三年后按具体目标进行总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学校将责令整改,并缓拨团队经费。下一年度考核结果如果合格,补齐团队经费;如果不合格,学校将取消该团队,停止经费资助。总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团队负责人此后两年内不得申报校内科研项目。总考核结果优秀的团队,学校将予以奖励,并将继续支持,帮助团队滚动发展。 

第五章团队管理

第十六条 团队负责人由校长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自行聘任,在团队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负责人可跨学院公开聘任团队成员。团队成员在聘期内不得申请加入新团队。

第十七条 团队的经费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负责制,依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相关学院应尽可能为团队建设用房及其它科研设施提供便利。

第六章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065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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